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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7/25勞動部「勞工健康服務計畫試行指引」公告

一、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,事業單位依同規則第3條或第5條規定僱用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,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,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,據以執行。

二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前揭規則所定勞工健康風險評估、臨場服務辦理事項、體格及健康檢查資料處理及高風險勞工篩選、管理等項目製作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指引試行版,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。

 

勞動部公告網頁連結:https://www.osha.gov.tw/1106/1113/1115/22668/

 

 

附件一: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指引-試行版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