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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11/11【訊息轉知】公告「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」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,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,訂定呼吸防護計畫,並據以執行。為協助雇主遵循法規及執行呼吸防護計畫,勞動部爰訂定公告本指引(如附件)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。
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(2018年11月9日)。公佈「呼吸防護計畫指引(草案)」,歡銀提供修正建議。取 自 https://www.osha.gov.tw/1106/1113/1115/23786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