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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09/03職安署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設置疑義說明

集團內2家公司若係屬於不同事業單位,基於權益義務主體不同,仍應依規定分別辦理臨場健康服務。

至2家事業單位(以下稱甲事業單位、乙事業單位)能否由同一護理人員辦理臨場服務疑義一節,若2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達200人,依保護規則第4條規定,勞工總人數在100至199人者,自109年1月1日起應特約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,而勞工總人數在50人至99人者,自111年1月1日施行,爰2家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於未達前開規定前,自得由同一位護理人員分別以特約方式辦理;惟倘甲事業單位優於法規僱用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,得依該護理人員之意願,以特約方式至乙事業單位服務。